关于共产党员信访行为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0浏览次数:5210次
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市纪发[2005]9号)
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共产党员信访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产党员的信访行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共产党员应增强党性观念,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二、共产党员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通过正当渠道,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上举报、走访等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并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一)对党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
(二)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共产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
(三)对村委会、社区(居民区)干部、共产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
(四)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
三、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信访秩序,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以走访形式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共产党员对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仍有异议要继续信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群体性上访。各级党组织发现党员有参与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对参与群体性上访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党员初次参与5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继续参与5人以上群体上访的,由有关党组织给予组织处理,并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六、共产党员有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党纪党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组织、怂恿、挑动、策划、支持群体性上访的;
(二)为群体性上访筹措资金、提供交通工具和物资资助的;
(三)张贴大字报、小字报、散布传单、告地状、呼喊口号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的。
(五)共产党员参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七、对共产党员按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受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
八、对共产党员按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和人员顶着不办,久拖不决,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集体资格,对责任人员要视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违反纪律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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